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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福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增進社會福利,健全社會安全制度,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
關工作,特設置社會福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
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刪除)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下設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本基金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
本部),本基金之管理機關為本部社會及家庭署。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撥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社會救助事項支出。
二、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事項支出。
三、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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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
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