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教育宣導內容,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項目外,並包含下列事項:
一、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及其他性病防治。
二、性教育。
本辦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配合教育、內政、勞工等相關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教育宣導活動。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或學術單位,循各種管道,深入色情行
業相關營業場所,實施各種教育宣導措施。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醫療機構、民間團體設置諮詢服務處所或
電話諮詢專線,提供第二條之相關資訊,對於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
從事之虞或為性交易事件之受害者,並應予以轉介診治或輔導。
兒童或少年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有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應接受後
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