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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醫療機構、民間團體設置諮詢服務處所或
電話諮詢專線,提供第二條之相關資訊,對於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
從事之虞或為性交易事件之受害者,並應予以轉介診治或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