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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回國僑生戶籍登記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3 年 05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旅居海外華僑學生回國升學者 (以下簡稱僑生) 其戶籍登記除戶籍法已有
規定者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僑生在國內應申請戶籍登記,但持有僑居國護照者,得於其入境時依照有
關規定申辦外僑居留登記。
有僑生就讀之學校,應指定人員負責輔導僑生申請戶籍登記。
持中華民國護照返國之僑生應於第一次入境時辦理入境登記 (港澳地區辦
理補保手續) 持入境證副本或申報戶籍證明書向學校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
申請戶籍登記,請領國民身分證。
僑生入學應憑戶籍謄本或外僑居留證辦理註冊手續。
僑生一律以學校為住居地辦理戶籍登記。
一、住宿學校宿舍者以宿舍為單位,每一宿舍編為一戶,以宿舍管理人為
戶長。
二、不在學校住宿者以學校為單位,合併編為一戶,以校長或其他指定之
人員為戶長,並在其校外之暫住地申報流動人口登記。
僑生於寒暑假返回僑居地者毋庸辦理異動登記,惟機場港口仍應將其出境
旅客通報單寄達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備查,於開學時由學校負責查對
,如發現未返校註冊者,即申辦遷出登記註銷其戶籍。
僑生離校者,由學校列冊通知所在地戶政事務所,並由戶政事務所查對機
場港口之通報或函詢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查證,如已出境,應即辦
理遷出登記。
僑生申請出境須繳驗國民身分證。
僑生離校後繼續在臺居留者,應申請遷徒登記。
具有役男或後備軍人身分之僑生申報戶籍登記後,戶政事務所應以申請書
副本一份送兵役機關。
在校僑生在臺灣尚未申報戶籍者,應由學校會同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補報。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