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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回國僑生戶籍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僑生於寒暑假返回僑居地者毋庸辦理異動登記,惟機場港口仍應將其出境
旅客通報單寄達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備查,於開學時由學校負責查對
,如發現未返校註冊者,即申辦遷出登記註銷其戶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