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
一、依人工生殖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二、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規定有器官捐贈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三、辦理繼承登記有查證被繼承人之配偶及血親關係之需求。
四、為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有查證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需求。
五、依法院要求或法院審判有查證親等關聯資料之需求。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前項所稱親等關聯資料,指戶政機關依據戶籍資料連結親屬關係,依規定提供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第一項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第一項申請人或前項受託人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之部分。
前項申請人範圍、利害關係之認定、提供資料格式、申請時應備文件、查證方式、查證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