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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 EN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內政部役政署 (以下簡稱本署) 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署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本署設徵集組、甄訓組、管理組、權益組、召集組、秘書室、人事室、會
計室、政風室,分別掌理本署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第 二 章 職掌
徵集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全般兵源政策計畫之研擬、規劃事項。
二、關於兵役徵集法規之研擬、修正、解釋事項。
三、關於各級地方政府應辦徵集處理及延期徵集業務之策劃、督導事項。
四、關於役男兵籍調查、免役、禁役、緩徵、服補充兵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關於役男服常備兵役年度員額配賦、抽籤、徵集、入營輸送之規劃、
督導事項。
六、關於預備軍官考選及徵訓之協調事項。
七、關於僑民 (生) 、香港、澳門、大陸來臺役男服役事項。
八、關於接近役齡男子及役男出境、換發護照事項。
九、關於役男入營座談會、懇親會、新訓中心參訪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關於役男徵兵檢查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一、關於體位區分標準及役男體複檢相關法令之研擬、修正、解釋事項

十二、關於役男體位判等、申請改判體位、驗退處理之規劃、督導及審查
事項。
十三、關於替代役役男驗退及因病停役處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四、關於役男體位審查委員會運作及役男申請改判體位、驗退疑義處理
等事項。
十五、關於檢查醫院、複檢醫院之指定、協調、爭議處理及考核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徵集作業事項。
甄訓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替代役甄訓相關法令之研擬、修正、解釋事項。
二、關於替代役審議委員會之綜合事項。
三、關於替代役提前退役業務之處理等事項。
四、關於各需用機關替代役年度及四年需求調查評估事項。
五、關於替代役意願調查、申請、徵集、輸送、甄選、分發之規劃、督導
事項。
六、關於各種役政及替代役訓練計畫之擬訂、規劃、督導事項。
七、關於替代役役男軍事基礎訓練、專業、在職訓練之推動事項。
八、關於替代役師資培訓、儲備之推展事項。
九、關於替代役訓練經費、教材、表報及成果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其他有關甄訓業務之事項。
管理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替代役服勤管理法令之研擬、修正、解釋等事項。
二、關於各種役政及替代役業務之參訪、督考與年度評比及年終檢討會等
事項。
三、關於妨害兵役、替代役申訴、徵兵處理與因案停役等案件之調查及處
理事項。
四、關於維護役政風紀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關於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關於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通報及爭議之處理事項。
七、關於各需用機關服勤管理要點審核事項。
八、關於替代役役男請假、獎懲法規增修事項。
九、關於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輔導教育及獎懲辦理事項。
十、關於替代役役男生活管理之督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管理業務事項。
權益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常備役及替代役服役役男權益法令之研擬、修正、解釋等事項。
二、關於常備役及替代役役男留守、復職、慰勞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關於常備役及替代役役男優待及扶 (慰) 助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關於替代役役男醫療、就診規劃、督導事項。
五、關於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團體意外保險之研擬、規
劃、督導事項。
六、關於替代役撫卹案件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關於常備役及替代役役男傷殘慰助金、安養津貼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關於傷殘鑑定之指定醫院協調、爭議處理事項。
九、關於替代役安全濟助基金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死亡軍人及替代役役男因公死亡者之安葬、紀念、祭祀之規劃、督導
事項。
十一、關於地方軍人公墓 (忠靈祠) 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二、關於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主副食費與年終工作獎金之發
放及相關法規之研擬、修正、解釋等事項。
十三、關於替代役需用機關役男經理物品之策劃、採購、補給、保管、維
護等事項。
十四、關於配合支援相關替代役非常事變之後勤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權益事項。
召集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替代役役男役籍、編管、召集及役政資訊相關法令之研擬、修正
、解釋事項。
二、關於替代役役男平時演訓事項。
三、關於替代役役男役籍管理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替代役役男身分證、服役期滿退役之核定與證書製發及管理、督
導事項。
五、關於替代役役男因案、因病、停役之回役處理事項。
六、關於常備役役男退伍、歸休、復員、解除召集、輔導就業之規劃、督
導事項。
七、關於後備軍人緩、逐、儘召及動員、臨時召集之督導協調事項。
八、關於後備軍人及替代役役男服役後之管理事項。
九、關於直轄市、縣 (市) 政府有關替代役輔助勤務編組之作業、督導事
項。
十、關於國民兵管理、兵役協 (分) 會案件處理事宜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一、關於年度非常事變時替代役輔助勤務召集準備計畫之規劃、督導事
項。
十二、關於一般申請替代役召集服勤之核定及緊急申請召集之核備事項。
十三、關於直轄市、縣 (市) 政府替代役編組及作業之協調、督導事項。
十四、關於軍事人力分配運用及人口政策之協調事項。
十五、關於災害防救緊急應變業務事項。
十六、關於役政資訊化作業之規劃、處理、管理及考核事項。
十七、關於役政資訊網路監控管理與系統規範及系統更新之規劃事項。
十八、關於本署資訊系統規劃、處理、管理及考核事項。
十九、其他有關召集與資訊及役籍管理事項。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署施政方案、計畫之彙編事項。

二、關於本署由院列管、部會列管、自行列管之選定、管制考核、年度施
政計畫執行情形及年度考成事項。
三、關於世界各國兵役制度及兵役政策之研擬規劃事項。
四、關於兵役業務權責劃分及聯繫合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關於本署年度為民服務之推展事項。
六、關於兵役節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事項。
七、關於本署署務會報、年度業務檢討會之議事管理事項。
八、關於本署工作報告、簡報及年鑑之撰擬、彙編事項。
九、關於文書稽催、公文處理與及時效統計、公文品質查考之管制及考核
事項。
十、關於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列管事項之管制考核。
十一、關於本署業務督考與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及推展事項。
十二、關於院長、部長電子信箱及民眾申辦案件電子化單一窗口相關事項

十三、關於公共關係與文宣品印製及新聞發布事項。
十四、關於兵役業務之宣傳及活動事項。
十五、關於役政通訊之製作事項。
十六、關於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十七、關於文書處理之規劃、解釋與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及繕校事項

十八、關於電子公文交換管理及電子郵件之處理、督導事項。
十九、關於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與歸檔公文之點收、分類、裝訂、典藏
及清理事項。
二十、關於事務管理規則規定之出納、財產、物品、車輛、辦公處所、宿
舍、工友之管理事項。
二十一、關於車輛、器材、裝備之採購、分配、督導、管理事項。
二十二、關於辦公廳舍各項設施之安全維護事項。
二十三、關於本署年度立法計畫之研擬、規劃事項。
二十四、關於役政法規之制 (訂) 定、修正、廢止之審查、整理、編印事
項。
二十五、關於役政法規解釋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二十六、關於役政業務訴願案件之受理、分案、管理事項。
二十七、其他交辦事項。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組織編制、員額配置及人力調配之運用事項。
二、關於職員升遷考核、派免遷調、銓審動態、請任、免任案件之核辦事
項。
三、關於各職務之設置、歸系、撤銷、異動及管理事項。
四、關於人事機構之設置、員額編制之規劃、調整及人事人員之管理事項

五、關於本署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六、關於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七、關於人才儲備、員額評鑑事項。
八、關於職員訓練、進修、平時考核、獎懲及考績之核辦事項。
九、關於職員差假、勤惰之管理及出國探親、觀光案件之核辦事項。
十、關於職員待遇、福利、互助、加給及各項補助事項。
十一、關於職員意見反映之處理事項。
十二、關於職員退休、資遣、保險、撫卹及慰問事項。
十三、關於員工文康及團體活動之規劃事項。
十四、關於人事資料管理、登記、查報、統計分析及表報之編報事項。
十五、關於人事法規及人事革新之建議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歲入、歲出預 (概) 算之籌劃、彙編及報核事項。
二、關於歲入、歲出分配預算之彙編及報核事項。
三、關於預算執行之控制、審核及財務之稽核事項。
四、關於預備金、專案動支經費之彙核申報事項。
五、關於會計憑證之審核、編製、保管及送審事項。
六、關於會計簿籍之登記、結算事項。
七、關於會計報告、收支執行狀況月報表與工作進度報告之編製及公告事
項。
八、關於財產增減之審核及統制帳之登記事項。
九、關於經費流用與應付歲出款保留案件之彙編及申報事項。
十、關於現金、票據、證券與其他財務收支及財物管理之查核事項。
十一、關於歲入、歲出半年結算與決算之彙編及報核事項。
十二、關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之會
同監辦。
十三、關於債權、債務及各種契約之會核登記事項。
十四、關於公務統計方案之訂定及實施事項。
十五、關於專案調查之訂定及實施事項。
十六、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管理、編製統計分析事項。
十七、關於本署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政風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政風工作之綜合規劃及研究事項。
二、關於政風法令之擬訂、宣導事項。
三、關於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關於政風興革之建議事項。
五、關於政風考核獎懲之建議事項。
六、關於公務機密之維護事項。
七、關於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之預防事項。
八、關於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九、關於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事項。
十、關於本署政風組織及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本章所列各組、室 (以下簡稱各單位) 依其職掌視實際情形分科辦事。
第 三 章 權責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本署政策之研擬、工作計畫方案之核定事項。
二、關於本署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關於本署法令規章之研擬、修正、廢止、解釋之核定事項。
四、關於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關於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及考核事項。
六、關於所屬薦任非主管以下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獎懲事項。但人事
、主計、政風人員,不在此限。
七、關於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八、關於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九、關於部、次長交辦事項。
十、其他有關役政政策之決定或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役政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業務監督及指導事項。
三、關於重要報告、公文稿件之審核及代決事項。
四、關於各種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五、關於襄助署長處理公務事項。
六、關於署長交辦事項。
主任秘書承署長、副署長之命指導本署各單位業務,並處理公務,其權責
如下:
一、關於役政重大決策之建議事項。
二、關於各單位業務督導策進及法規研擬、修正之審核、協調事項。
三、關於各單位文稿之綜核、督導事項。
四、關於重要會議之籌辦事項。
五、關於業務研究發展及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六、關於機要工作之處理督導事項。
七、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組長、主任承署長、副署長之命,主任秘書之指導,處理公務,其權責如
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關於本組 (室) 有關業務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三、關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審核事項。
四、關於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五、關於依照本署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代行裁決事項。
六、關於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七、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專門委員、簡任秘書及簡任督察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工作計畫及重要方針之研擬、審議事項。
二、關於重要方案之設計及審議事項。
三、關於役政技術性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四、關於襄助長官處理公務事項。
五、關於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六、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科長依其職掌,處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科計畫方案、工作報告之擬議、編製事項。
二、關於本科法令疑義、解釋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本科業務之規劃、執行、改進事項。
四、關於所屬人員之指導、監督、考核事項。
五、關於本科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秘書、督察、編審、技正、專員、科員、技士、辦事員、書記處理公務,
以及承辦業務範圍,負其責任。
本署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
之。
第 四 章 會報及會議
本署署務會報,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署長主持,副署
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署長指定,並得通知
有關人員出 (列) 席。
本署每年召開役政業務檢討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檢討會。
本署得依業務需要,召開專案研討會議及協調會議,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
、專家及有關機關派員參加。
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署長核閱
後分送之。
各單位代表本署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
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暫為保留,於返
署請示後,再為答復。
第 五 章 附則
本署文書管理、事務管理及財務管理依相關法令及手冊辦理之。
本細則自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