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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南特區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海南特區包括海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及其他
附屬島嶼。
海南特區行政長官公署直隸於行政院,置行政長官一人,簡任,依據中央
法令,綜理轄區政務。
行政長官於不牴觸中央法令範圍內,得發佈命令,並得制定單行規章。
行政長官公署設左列各處:
一、秘書處掌理機要、庶務及文件之撰擬、保存、收發、印信之典守暨其
他不屬於各處事項。
二、民政處掌理吏治、地方自治、戶籍、禮俗、社會、衛生、禁煙及其他
有關民政事項。
三、財政處掌理公庫金融、田糧、稅捐、地政、公產管理及其他有關財政
事項。
四、教育處掌理教育、文化、及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五、建設處掌理農、工、商、礦、漁、鹽、交通、通訊及其他有關建設事
項。
六、警務處掌理警察、保安、兵役及其他有關警政事項。
行政長官公署於必要時,得經行政院之核准,設置專管事業機構。
行政長官公署設主計室及人事室,依法令之規定,辦理主計及人事事務。
行政長官公署置秘書長一人,簡任,承行政長官之命,處理署務。各處設
處長一人,簡任,承行政長官之命,受秘書長之指導,處理各該處事務。
各處各設秘書一人或二人,科長二人至四人,薦任;科員十人至二十人,
辦事員五人至十人,委任;各室各設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三人至五人,
辦事員一人或二人,委任。秘書處得設編審二人,薦任。民政財政兩處得
各設視察二人,薦任。建設處得設技正三人或四人,其中一人簡任,餘薦
任;技佐或技士三人或四人,委任。教育處得設督學二人,薦任。各處得
酌用雇員。
行政長官公署得置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並得聘用顧問、參議、諮議。
行政長官公署處務規程,由行政長官擬訂,呈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