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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南特區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行政長官公署設左列各處:
一、秘書處掌理機要、庶務及文件之撰擬、保存、收發、印信之典守暨其
他不屬於各處事項。
二、民政處掌理吏治、地方自治、戶籍、禮俗、社會、衛生、禁煙及其他
有關民政事項。
三、財政處掌理公庫金融、田糧、稅捐、地政、公產管理及其他有關財政
事項。
四、教育處掌理教育、文化、及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五、建設處掌理農、工、商、礦、漁、鹽、交通、通訊及其他有關建設事
項。
六、警務處掌理警察、保安、兵役及其他有關警政事項。
行政長官公署於必要時,得經行政院之核准,設置專管事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