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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南特區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處各設秘書一人或二人,科長二人至四人,薦任;科員十人至二十人,
辦事員五人至十人,委任;各室各設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三人至五人,
辦事員一人或二人,委任。秘書處得設編審二人,薦任。民政財政兩處得
各設視察二人,薦任。建設處得設技正三人或四人,其中一人簡任,餘薦
任;技佐或技士三人或四人,委任。教育處得設督學二人,薦任。各處得
酌用雇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