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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規程(67.05.29訂定)
廢止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02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防護航空事業設施,維持民航場站之治案秩序,並執行入出國境證照查 驗事宜,依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五條之規定,設航空警察局 (以下簡 稱本局) ,隸屬內政部警政署,執行民用航空局主管業務事項時,並受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指揮監督。
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民航事業設施之防護事項。 二、關於機場民用航空器之安全防護事項。 三、關於機場區域治安秩序之維護事項。 四、關於入出國境旅客證照查驗及外事警察事項。 五、關於民航法令之協助執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警察法令執行事項。
本局設左列各科、室、中心: 一、第一科。 二、第二科。 三、第三科。 四、督察室。 五、保防室。 六、勤務指揮中心。
本局置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員警。置副局長,襄助局 長處理局務。
本局置主任秘書、督察長、秘書、科長、主任、督察員、科員、技士、技 佐、辦事員、雇員。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 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於各航空站設分局或分駐 (派出) 所,均冠以所在地之 名稱,並受當地航空站主管之指揮監督。 分局置分局長、副分局長、組長、警備隊長、組員、分駐所長、巡官、巡 佐、警員、辦事員、雇員。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左列各隊及人員: 一、保案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分隊長、巡官、巡佐、警員、辦事員 、雇員。 二、刑事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組長、偵查員、技士、技佐、巡佐、 隊員。 三、證照查驗隊:置隊長、副隊長、組長、組員、巡官、查檢員、雇員。
本局經費列入民用航空局附屬單位預算,並依法支用。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內政部警政署核定並轉報內政部備 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