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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7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八項訂定之。
總統提名副總統候選人咨文送達國民大會後,議長應將咨文連同候選人個人資料印送全體代表並公告後,提報大會於集會一個月內舉行補選。
前項候選人個人資料,應載明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政黨、學歷、經歷、職業、住址及政見。
國民大會辦理補選副總統時,應由大會組成專案小組,審查副總統候選人之資格。
專案小組召集人及其參加人數,由代表協商決定之。
專案小組應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審查候選人之資格,並向有關機關查詢要求提供資料,受查詢機關應即據實提供。
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應繕具審查報告書提報大會處理。
國民大會聽取專案小組審查報告後,應邀請副總統候選人到會發表政見。
副總統候選人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國民大會應即停止辦理補選,並咨請總統補提候選人,定期重行補選:
一、經審查發現候選人資格不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規定者。
二、候選人於投票前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者。
副總統之補選,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須有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舉行,並以獲得出席代表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
如候選人未能當選時,國民大會議長應咨請總統補提候選人,並定期重行補選。選舉結果,由國民大會議長公告之,並咨復總統。
副總統之當選證書,由國民大會議長致送。
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之投票及開票辦法另定之。
本辦法經國民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