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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副總統候選人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國民大會應即停止辦理補選,並咨請總統補提候選人,定期重行補選:
一、經審查發現候選人資格不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規定者。
二、候選人於投票前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