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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國民大會辦理補選副總統時,應由大會組成專案小組,審查副總統候選人之資格。
專案小組召集人及其參加人數,由代表協商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