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籍船舶運送業申請設立分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之業務計畫書及設立分公司所在地。
三、船舶一覽表(如附件四)及船舶國籍證書。
四、本公司名稱、種類、國籍、所營事業、實收資本總額、所在地及公司章程。
五、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之金額。
六、在本國設立經營船舶運送業證明文件副本及開始營業之日期。
七、董事及公司負責人之姓名、國籍、住所。
八、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姓名、國籍、住所及其授權文件。
九、最近三年營運業績及在中華民國之營運狀況。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文件,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機構驗證,如為外文者,並須附具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