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1 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旅客運送,乘客非持有有效客票,不得登船。但下列乘客得免予持用客票:
一、搭乘國際航線與乘客同行未滿一歲之兒童。
二、搭乘國內航線與乘客同行未滿三歲之兒童。
三、持有團體運送契約之乘客。
四、其他經航政機關核准之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