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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船舶運送業簽發客票,應記載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船名、發航港、目的港、等級、艙位號數、票價、票號、預定發航時間及發售日期。
記名客票,應載明乘客姓名、性別及發票人姓名、職責;不記名客票,應載明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