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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船舶運送業變更組織、名稱,應先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並於依法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許可證換發申請書(如附件三)、變更登記申請書(如附件五)及變更對照表(如附件六)連同換證費,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換發船舶運送業許可證。
船舶運送業變更地址、資本額、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如附件五)及變更對照表(如附件六、七),報請航政機關備查;分公司設立及其地址、經理人變更準用前段規定辦理。
船舶運送業公司旗幟、標誌圖變更,應報請航政機關轉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