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事務所收到前條申請書件後,應於投票日三十日前完成查核,並將查核結果通知書以掛號郵件寄交申請人;申請人如有指定國內代收人者,通知書逕寄該代收人。戶政事務所寄發上開查核結果通知書掛號郵件,並應保存執據備供查考。
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戶政事務所應不准予登記,並在查核結果通知書上註明:
一、不符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之總統、副總統選舉人資格者。
二、未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申請者。
三、未備具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書或有效中華民國護照資料影本者。
四、護照之中文姓名與戶籍資料不符而未提出佐證文件者。
五、非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者。
查核結果通知書格式如附式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