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