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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登記,應備具下列書件,自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前四十日止,寄達或送達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
一、申請書。
二、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含護照號碼、姓名、出生日期、發照日期、效期截止日期)影本一份。
三、書明申請人姓名及收件地址之免貼郵票回郵信封。但有指定國內代收人者,回郵信封應書明代收人姓名及其收件地址。
前項公告應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發布之日公告之。
第一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並檢附委託書及前項各款書件向申請人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書格式、委託書格式,如附式一、二。
第一項申請以郵寄辦理者,其寄達日期以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收件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