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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26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行政訴訟之提起須以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為先 決要件如不備此要件而提起者自為法所不許 (此則判例不再援用)
26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第一則 監督地方財政暫行法第三條規定應呈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議決者係指各省 及直隸於行政院之市遇有變更稅目增減稅率而言如非變更稅目增減稅率自 不適用該法條之規定。 第二則 人民以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為理由得依行政訴訟請求 救濟者以其處分之效果仍在繼續之中為限若其處分之效果已不存在即不具 備提起行政訴訟之要件
26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7 月 31 日
要旨:
行政官署以行政處分為人民設定之權利事後非具有法令上之原因或本於公 益上之必要原不得任意撤銷
26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寺廟財產惟住持依法有管理權但亦不得任意處分若非住持而處分寺產者更 不得認為有效至於捐助行為自應以捐助人對於標的物有無權利為斷
26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兩村在未劃界以前關於水利巡田等項均依土地所有權為標準原決定關於水 費部分既未損及原告之所有權即無損害權利之可言況所謂巡田管理諸權益 在劃界以後並未變更土地所有權更何能指為損害權利
26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行政官署處分罰金之倍數在處罰章程規定範圍內原可察核情形斟酌 處理。 (二) 包稅期間在官署尚未徵稅則公司自不能向人民預徵稅款剝奪其應享 免稅之權利
26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行政訴訟法規定之損害賠償係指行政官署因處分違法致損害人民權利應負 賠償責任者而言與私人間損害賠償不同如因私人間之損害賠償而發生爭執 應由利害關係人自向該管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6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因官署本其行政權作用而為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 者得於提起行政訴訟時附帶請求損害賠償如根本為司法事件而原縣政府誤 用行政處分與實際上之行政處分迥然有別微論當事人之權利是否受有損害 要無於行政訴訟主張賠償之餘地
26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提起行政訴訟依法須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人民權利 為先決問題如非因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自不在行政訴訟範 圍以內 (二) 既經普通司法機關以民事訴訟受理尚未終結且未經原告訴願時出而 主張自不能擴張請求之範圍而提起行政訴訟 (三) 人民以中央或地方官署之處分違法損害其權利為理由依行政訴訟請 求救濟者須其處分之效果仍在繼續之中若其效果已不存在即不具備 提起行政訴訟之要件 (四) 行政訴訟法所謂得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係指中央或地方官署因違法 處分致損害人民權利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者而言其因私人之違法行為 應予損害賠償者自不能於提起行政訴訟時附帶請求
27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水流地所有人相互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物權編已有規定關於此類爭執自應屬 於民事訴訟範圍要非行政官署所能處斷
27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人民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再訴願為前提而訴願之決定依法應作成 決定書送達否則不能認為經過訴願及再訴願程序 行政訴訟法所謂得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係指中央或地力官署因違法處分致 損害人民權利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者而言其因私人之違法行為應予損害賠償 者自不能於提起行政訴訟時附帶請求
27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依商標法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後本有請求禁止他人再行使用相同或 近似商標於同一商品之權而商標是否近似應以其構成該商標之主要 部分有無特別顯著之差異為斷 (二) 行政訴訟法之所謂得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係指行政官署因違法處分 致損害人民權利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者而言若行政官署之處分既屬於 法無違亦於當事人之權利無損自不生損害賠償問題
27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兩村劃界關於水費關係與未劃界以前所有水費並無若何變更即無損害權利 之可言
27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行政訴訟之提起應以人民因官署之處分違法致損害其權利並經過再訴願而 不服其決定等法定程序為要件
27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人民提起行政訴訟須以官署處分違法致損害其權利為先決條件
27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本院以審判全國行政訴訟為職掌若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或不當處 分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而提起訴願時自不得向本院為之
27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縣政府對於地方倉儲固有監督之權責然行政官署之處分要不能侵越 司法機關之權限 (二)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之損害賠償係指行政官署因違法處分致損害 人民權利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者而言其關於私人間損害賠償之請求自 不屬行政訴訟範圍 (三) 人民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訓政時期約法已有明文規定行 政官署苟無法規根據自不得對於人民為科罰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