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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20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行政法則之違反不以有無故意而異其責任因之自不能以不明章則為希圖免 罰之藉
20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12 月 27 日
要旨:
完納稅捐為人民對於國家所負之義務決無由私人藉曾為何種公益行為即 應免徵之理
20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市政機關因設立公共碼頭得於使用人使用期間內將岸線收回此為南昌市市 民使用岸線規則第十二條第一款所明定至何處應設立公共碼頭行政官署本 有自由裁量之權斷非原使用人所得藉反對
20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海關緝私條例第一條於緝私關員赴關係場所施行勘驗搜索無地域時間限制 第二十三條於應呈驗關係證據不止發票一端第二十一條於沒收私運貨物不 限定出私運商人於購買私運商品亦得行之
20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要旨:
(一)私運零星貨物未列入艙單內在一般事理上不能責船長以失察者要 未便遽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十六條處斷 (二)走私人有無逃亡之虞或執行是否顯有困難在稅務司原得自由裁量命 其提出保證金
20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私人捐建之庵產其管理權究應誰屬須先行審究其庵是否荒廢以為斷所謂荒 廢者自係指經久無人管理者而言 寺廟登記條例原為辦理寺廟人不動產法物之登記而設至住持資格之取得 與否要不以登記為先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