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 |
要旨:
如係私禁中故意加以傷害,即應依刑法第六十九條就私禁傷害併合論罪,
假使某甲係被私禁因而致傷,縱未達於重傷程度,亦應適用刑法第七十四
條比較私禁傷害兩罪,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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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要旨:
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六條後段之罪,以具有危害民國之目的,併有宣傳
之行為為其成立要件,則幫助宣傳者,亦須有危害民國之認識及幫助宣傳
之故意,始可依法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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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要旨:
刑法上之誣告罪,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時,始能成立,倘所告事實
之一部分係出於故意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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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要旨:
擄人勒贖之盜匪,於實施犯罪行為時,因事主抗拒而故意加以傷害,以達
其擄人之目的者,其傷害罪應與擄人勒贖罪,依刑法 (舊) 第七十四條之
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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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要旨: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瀆職罪,係以公務員對於所收之租稅及各項
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為構成要件,故公務員對於該項入款,縱屬不
應徵收而誤認為應徵收時,即屬缺乏故意之條件,自不構成該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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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要旨:
(一) 查犯罪行為雖屬數個,如以連續之意思觸犯同一之罪名,縱所侵害
者為複數之法益,依法仍應論為一罪。
(二) 本案雖被殺死者有某甲一人,殺傷未死者有某乙一人,上訴人既自
認有心把他們砍死,是預謀當時,即有砍死二人之故意,如果確係
基於一個意思發動之行為,縱被侵害者不止一人,依第七十四條,
祇應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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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要旨:
查刑法上過失犯之成立,應以不注意於可以預知之事實為要件,若對於構
成犯罪之事實,已預見其能發生,又無確信其不能發生之情形,係故意而
非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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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要旨:
刑法上幫助之行為,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如無此種故意,基於其他
原因,以助成他人犯罪之結果,尚難以幫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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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要旨:
被故意傷害者非被擄人,除能證明在外把風之人對其傷害行為確有共同意
思之聯絡外,自不能遽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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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要旨:
本院前以上訴人與甲婦在警署述詞,僅有商酌用鬧羊花將其毒癲云云,是
否確有毒死之故意,抑或僅令麻醉一時以為便利同逃之計,尚待研求,發
回更審。茲經更審結果,以甲婦所述當日祇買鬧羊花二仙重量不及一錢,
核與調查所得每銅元二枚可購買鬧羊花八分至一錢之事實相符,而中醫公
會公函內又稱鬧羊花雖係醉藥之一種,但服食一錢以下不過神經昏亂舉動
若狂,原無何等大礙等語。證諸被害人入醫院時不過些少神經錯亂,一經
療治,即精神如常,似此以少量之麻醉藥給人服食,尚難謂有殺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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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要旨:
本案雖被殺死者有某甲一人,殺傷未死者有某乙一人,上訴人既自認有心
把他們砍死,是預謀當時即有砍死二人之故意,如果確係基於一個意思發
動之行為,縱被侵害者不止一人,依第七十四條,祇應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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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要旨:
偽造或變造文書之行使,以明知為偽造或變造之文書而故意行使為成立要
件,若不知該文書係屬偽造或變造,縱有行使,亦屬無故意之行為,應不
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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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要旨: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此在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已有明文
規定,因犯強姦罪而故意殺死被害人,固已觸犯同法第二百四十條第六項
之罪,但既未經合法告訴,祇應就其殺人行為按法論科,尚難遽依該條處
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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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要旨:
查誘拐罪之成立,係以具備誘拐犯行,及誘拐犯意之條件為必要,如被誘
人之子女,不為犯罪之目的物,雖事實上攜帶同行,並不別搆罪名,若對
於被誘人及其子女,均具有誘拐之故意,自係以一行為而犯數項罪名,應
依刑法第七十四條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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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要旨:
強盜殺人罪,係合併強盜與殺人之行為而成立,學說上稱曰結合犯,故其
強盜與殺人,因法文特別規定之結果,當然成為一罪,既不得依刑法 (舊
) 第七十條併合論科,亦與刑法 (舊) 第七十四條從一重處斷之情形迥異
,況刑法上強盜殺人罪之規定,已因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第十二款行
劫殺人罪之規定而停止其效力,故因強劫財物而故意殺人者,在懲治盜匪
暫行條例有效期間內,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適用該條例處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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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要旨:
刑法上之竊盜罪,以竊取動產為限。本案被告某甲等,共同盜賣乙某之土
地,及被告丙某,明知該土地非甲某等所有,而故意買受。是其賣買之目
的物,確為不動產而非動產,依照上開說明,則賣買兩方自不能成立刑法
上之竊盜罪,或故買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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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要旨:
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係對於加害者僅有傷害人之意思,無致重傷
之故意,而竟發生重傷之結果者之規定,若有致人重傷之故意,並已發生
重傷之結果,即屬於同條第二項規定之犯罪,自應依該項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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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要旨:
暫行反革命治罪法為刑法內亂罪一章之特別法,如為特別法所未規定者,
仍得適用刑法處斷。本案被告等陰謀招收胡匪攻遼寧省會,攜帶委任多件
,各處奔走聯絡,其有以暴動方法僭竊土地之故意,已甚明著,惟其是否
有顛覆中國國民黨及國民政府或破壞三民主義之企圖,原確定判決之事實
既未為積極之認定,且其犯罪行為正在準備之中,尚未達於著手暴動之實
行,核與暫行反革命治罪法第二條構成之要件不符,原判決不引用刑法第
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而引用暫行反革命治罪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論
罪科刑,自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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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要旨:
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罪,除故意外,並以發生重傷之結果為成立
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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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要旨:
上訴人於拒捕之際,開槍轟擊傷及二人,固不得謂無殺人之故意,然係一
行為而犯數項罪名,依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應從一重處斷,不能併合論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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