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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藥商故意將資料提供報社,由報社以報導消息 (本報訊) 方式刊登藥物名 稱、適應症、製藥廠或代理商名稱、營業地址、營業電話等內容,顯為變 相藥物廣告。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9 月 04 日
要旨: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為訴訟事件所適用之共通原則。行政罰之處罰, 雖不以故意為要件,然其違法事實之認定,要不能僅憑片面之臆測,為裁 判之基礎。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8 月 07 日
要旨:
行政犯行為之成立,不以故意為要件,其所以導致偽報貨物、品質、價值 、等級之原因為何,應可不問,縱令廠商發貨錯誤屬實,亦僅該廠商對原 告應負私法上之責任,不影響原告在公法上應負之責任。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1 月 30 日
要旨:
查行政罰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原告申報進口之藥品數量既較實際 進口之數量為少,即難謂非匿報。縱如原告所稱咎在發貨廠商誤裝數量, 亦僅該廠商對於原告因而受罰發生損害賠償之問題,要不足為原告解免違 章漏稅責任之理由。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07 月 20 日
要旨:
原告經營電影業務,關於違規黃色鏡頭,日夜放映達半月之久,斷無不知 之理,且行政罰,不以故意為要件,既經被告官署於獲案後核驗該廣告片 ,確與原核准者不符,不問其過失責任誰屬,依電影檢查法第十六條第一 項規定未經申請檢查而映演電影片者,以電影片持有人與映演人同為處罰 之對象。原告所辯其非影片持有人以冀免罰一節,顯屬誤解。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01 月 19 日
要旨:
按經都市計劃編為農業區之土地仍為農地使用者,固得準用田賦徵收實物 之規定徵收田賦,但其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者應按申報地價千分之十徵 收地價稅,為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條所明定。本件原告等所有坐 落台○市頂橋○頭五○二號之七、五○○號、同號之一○○、同號之○○ 二、同號之一○三、同號之一○四等六筆田地係農業學校預定地,且現供 農業使用,歷年均徵田賦,嗣因原告等申報之地價每坪一、六八○元超過 公告地價每坪一、四○一元,經被告官署改徵地價稅等情,為兩造所不爭 之事實,原告主張其申報地價之日期為五十七年二月一日,當時修正實施 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尚未公布施行,而舊條例並無高報地價應改徵地價稅之 規定,不應以事後公布之新法追溯既往之行為云云。然經本院調閱原告等 之地價申報書,其申報地價之日期為五十七年六月十二日,係在同年二月 十二日上開條例修正公布之後,被告官署適用原告等行為時之法律,改徵 地價稅,於法自無不合。次查上開修正條例第二十條增列第二項關於高報 地價改徵地價稅之規定,立法本旨實有懲儆之意,原告等因其所有田地, 被編為農校預定地,將為政府徵收,意欲圖取超過公告地價之不當利益, 故意高報地價,以致改徵地價稅,即令該地收益不足繳納稅金,亦屬咎由 自取,自無請求行政救濟之餘地,是被告官署依法所為改徵地價稅之處分 ,並無違誤。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6 年 03 月 07 日
要旨:
本件原告將實際進口價值較高之管制進口貨物 BWG二十二號鍍鋅鐵絲,報 為價值較低之准許進口貨物 BWG二十三號鍍鋅鐵絲,雖其報關單所記載與 其提出之發票及發貨單所載品質相同,但既與實際進口之貨物不符,其行 為自足認依偽報貨物品質價值之等級,至日本廠商來函雖說明係其發貨錯 誤,惟不問其是否實情,因行政犯行為之成立不以故意為要件,其所以導 致原告偽報該項貨物品質價值之等級之原因為何,應可不問,縱令日本廠 商發貨錯誤屬實,亦僅該日本廠商對原告應負私法上之責任,不影響原告 在公法上應負之責任。
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5 年 10 月 27 日
要旨:
原告攜帶應稅物品進口,既未依照規定報關完稅,逕即攜帶上岸,無論其 作何用途及數量價值是否輕微,要足認係私運貨物進口,依法自應處罰, 不以其無逃稅故意或係初次違規而可解免其責任。至本件處分確定後,應 否由航政機關另為停航處分,係屬另一問題,又不問該項估價是否正確, 均與原處分沒收私運貨物之適法與否無關。
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3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行政犯行之成立,不以其出於故意為構成要件。原告製造白曲,未依規定 設帳登記,亦未申報派員監視變性,其私製行為,不能諉謂受僱人不諳規 定手續,希圖減免其責任。而受僱人之過失,其責任仍應由受許可從事製 造白曲之僱主負之,要不能以其原任經理外出就醫,原告亦不知情,而為 不應撤銷其許可之論據。
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10 月 12 日
要旨:
按電影片無論本國製或外國製,應依電影檢查法經檢查核准領有准演執照 後,始得映演,電影片持有人應於映演前向檢查機關申請檢查,不為前項 之申請檢查而映演電影片者,扣押其電影片,處電影片持有人一千元以上 三千元以下之罰鍰,處映演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之罰鍰,或一日以上 三日以下之停業,為電影檢查法第一條、第三條及第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 。行政犯行,不以故意為要件,原告映演之六種日片,既均未經檢查核准 領有准演執照,即屬電影檢查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不以原告明 知片商未經申請檢查為要件。
1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05 月 05 日
要旨:
行政犯行之成立,不以其出於故意為構成要件,原告攜帶物品,不依規定 報關完稅,擅自私帶上岸,自已構成私運貨物進口之行為,不能諉謂不諳 手續,而希圖減免其責任。
1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06 月 15 日
要旨:
按國際貿易船舶駛進非通商口岸者,應沒收其船舶。又未經海關核准,以 船舶私運貨物進口者,得將該項貨物或船舶沒收之,為海關緝私條例第九 條上段及第十四條所明定。而私運貨物得予沒收,同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 項又有規定。所謂通商口岸,係指政府開放國際通商設立海關之口岸而言 。當地駐軍設立之機構,不能視同海關,尤不能以當地駐軍設有機構,而 視同政府開放為國際通商口岸。又行政犯不以故意為要件,更不能以誤解 法令而邀免受罰。
1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5 年 11 月 06 日
要旨:
一、行政犯雖不以其為故意行為或過失行為而異其處罰,但要應以有違犯 行為(即違反行政法所定義務之行為)之存在,為其前提。運輸公司 係獨立之營業主體,其與本件原告間因締結運送契約而為運送人,非 原告之使用人可比。其過失行為,自難與原告之過失行為同視。原告 雖為蕉苗所有人,但既無故意或過失之違犯行為,即不能認為行政犯 而依商品檢驗法第 14 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二、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固應以法律規定之,但行政機關之命令, 如就法律規定之同一事項有所規定,而其內容與法律之規定並無違反 ,亦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範圍者,則此項命令,即不能指為違法無效。 三、行政執行法所規定之罰鍰,為執行罰性質,與違反行政法上所定義務 而科之罰鍰屬於行政罰性質者,非可混淆。
1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稽徵人員查明原告確有溢釀後,是否僅應補報完稅,抑應認為漏稅處罰, 自應以原告有無漏稅行為為斷。被告官署因原告於逾越復查期限後,仍未 據實申報,認為故意隱瞞稅款,依當時有效之土酒定額稅稽徵章程第三十 二條第一款規定,沒收漏稅之酒,並處以所漏稅額之一倍罰金,於法尚無 不合。
1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違反行政行為之處罰,本不以有無故意為要件,即不能以非故意漏稅為藉 口,希圖免罰。
1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4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違反行政法令所應負之責任,不因有無故意或過失而受影響。自無適用刑 法第十六條後半段之餘地。本件姑無論原告有無矇混走私之故意,或不知 黑火藥辦法頒布施行之是否由於過失,均不能藉以規避違反黑火藥辦法所 應負之責任。至刑法第十六條後半段所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 當理由云云,乃指得免除刑罰而言,與原告違反行政法令所應負之責任, 顯屬兩事,不容併為一談。
1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12 月 29 日
要旨:
浙江省戰時管理捲菸進口運輸販賣辦法所定罰則乃行政罰之一種並無非故 意之行為得以不罰之明文當事人既有販賣偽證捲菸之事實無論是否出於故 意或已遂未遂要不能推卸違章之責任前項辦法內所謂使用偽證自係指持偽 證黏貼於捲菸容器者而言
1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行政法則之違反不以有無故意而異其責任因之自不能以不明章則為希圖免 罰之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