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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14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強盜共犯中之一人,臨時故意傷害事主,與實施強暴、脅迫因而致傷者有 別,在實施犯,雖係以傷害行為為行劫之方法,而強盜初非以故意傷人為 當然之手段,在外把風之人與室內盜夥之傷人行為,苟無犯意聯絡,即難 令同負傷害之責。
14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擄人勒贖故意殺被害人,在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一項固有處罰規定,惟 上述法條,已因懲治盜匪暫行條例施行而停止適用。該條例對於此項結合 犯既未特設明文,則於擄人勒贖中另行起意殺被害人者,自應於擄人勒贖 罪外更論以殺人罪,方為合法。據原判決認定事實,被告將人擄出後,於 勒贖中,因被擄人與之相識,恐贖回後指名具告,遂起意將其勒斃,其擄 人勒贖,與殺被害人,既無牽連犯關係,自應將其擄人勒贖與殺人併合論 罪。
14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殺人行為之傷害事實,除其先祇有傷害人之故意,嗣後始另行起意殺人者 應併合論罪外,當然吸收於殺人行為之內。
14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所定施用足以致重傷之方法傷害人之罪,係指其傷害 之方法足以致人重傷,而結果並未受有重傷者而言,若傷害以後,結果已 致被害人於重傷,則不論其傷害時之方法如何,除有致重傷之故意者,應 依同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處斷外,即應依同條第一項論科。
14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教唆無犯罪意思之人使之實施犯罪者,固為教唆犯,若逼令他人犯罪,他 人因怵於威勢,意思失其自由而實施者,在實施之人因無犯罪故意,既不 構成犯罪,則造意之人為間接正犯而非教唆犯。
14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所謂僭行職權,係指無此職權僭越行使者而言。若其 職權原係出諸有權者之授與,固不成立本罪,即使授權人在行政上無權授 與,而行為人誤認其有權授與,因而行使該項職權,要不得謂有僭行職權 之故意,仍難論以該條之罪。
14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四項所謂犯強姦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係指被害人之 死亡由於強姦行為所致,而犯人對於此項死亡之發生,並無直接或間接之 故意者而言。若犯人有致死被害人之決心,或預見被害人必致死亡,而其 死亡結果之發生與其本意並不違背者,即應以同條第六項犯強姦罪而故意 殺被害人論罪。
14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之誣告罪,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 管公務員誣告為構成要件,故該項犯罪,不特須指出其具體事實,足以使 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且須明知其為虛偽,具有故意構陷之情形始能成立 ,如對於事實有所誤認,即缺乏此種意思條件,自難令負誣告責任。
14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所謂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 墮胎者,以犯罪人有使婦女墮胎之故意為必要。若僅彼此毆打,因毆打之 結果,致婦女墮胎者,苟非毆打時即有使婦女墮胎之故意,尚難論以該條 第一項之罪。
15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甲乙約同搶劫,既在原定計劃之內,雖其搜取銀洋在殺人之後,然與殺人 後始行起意取財者有別,當其實行搶劫之際,在盜所將某丙殺死,不得謂 非行劫而故意殺人,其所犯自與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第十二款之規定 相當。
15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背信罪之成立,以處理他人事務之人,有圖自己或第三人得不法利益,或 圖加損害於本人之意思,而故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為要件,如僅因處理事 務怠於注意,致其事務生不良之影響,則為處理事務之過失問題,既非故 意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自不負若何罪責。
15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條均係強盜罪之加重規定,凡犯強盜罪 ,同時合於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及第三百五十條之情形,即屬法規競合, 當然適用較重之第三百五十條處斷,無再依第三百四十八條論罪之餘地。 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第十二款上段,既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之特別法 ,而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又將夜間侵入住宅強盜定為加重情形之一,則該 條例第一條第十二款上段故意殺人之強盜,如同時具有上開加重之情形, 自應認為吸收在內。
15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二項所謂故意致人重傷,係指加害時即有致人重傷 之故意,而結果致被害人重傷者而言。若其犯罪之初,僅有傷害人之故意 ,徒以一時氣憤用力過猛或兇器過於鋒利,致被害人受重傷之結果者,只 能以同條第一項之犯傷害罪因而致人重傷論科,與第二項之情形迥不相同 。
15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關於犯罪之故意,係採希望主義,不但直接故意,須犯人對於構成犯 罪之事實具備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之兩個要件,即間接故意,亦須犯人對 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犯人本意始成立,若對於 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在犯人主觀上確信其不致發生者, 仍應以過失論。
15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意圖劫財而殺人,縱因殺人後驚慌過度,未經得財即行逃去,仍應成立行 劫而故意殺人之罪。原判決不依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第十二款處斷, 乃以入屋強盜尚屬未遂,竟不認其與故意殺人罪結合,分別依刑法 (舊) 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併合論罪,自屬違法。
15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擄人勒贖之盜匪,於實施犯罪行為時,因事主抗拒而故意加以傷害,以達 其擄人之目的者,其傷害罪應與擄人勒贖罪依刑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處斷 。
15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六條後段之罪,重在宣傳,若僅代賣共產書籍,並 無宣傳之故意者,不能成立該罪。
15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誣告罪之成立,以明知所告事實之虛偽為要件,若輕信傳說懷疑誤告,縱 令所告不實,因其缺乏誣告故意,仍難使負刑責。
15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罪,除故意傷害外,並須以故意致人重傷為 構成要件,與傷害罪所生之結果不能預見者不同。
16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如係私禁中故意加以傷害,即應依刑法第六十九條就私禁傷害併合論罪, 假使某甲係被私禁因而致傷,縱未達於重傷程度,亦應適用刑法第七十四 條比較私禁傷害兩罪,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