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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4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強姦罪須告訴乃論。被害人對於逼姦情形,雖已歷歷指陳,但尚無請求處 罰之表示,又未據其法定代理人等獨立告訴,則被害人是否願意告訴,與 被告所犯強姦罪部分應否受理,關係甚鉅。
4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害人告訴犯罪,除告訴乃論之罪外,無期限之限制。
4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告訴人對於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隨時撤回告訴 ,固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第一項所明定,然在第一審宣告辯 論終結後,所謂審理業已成熟,適於判決,自不在更許撤回告訴之 列。 (二) 誣告後自白虛偽,係在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審判 官固應酌量減輕或免除其刑,但究應減輕抑應免除其刑,原屬審判 上之職權,自非上訴人所得據為上訴之理由。
4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本案原審及第一審判決均認上訴人毆傷某氏,係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 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雖某氏係上訴人 之直系尊親屬,應依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加重其刑,然該條既明定為 對於直系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罪者,加重本刑二分之一,是 加重者其刑,而所犯者仍係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罪,第三百零二條復 明定為第二百九十三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又係以罪而不以刑,則對於直 系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罪者,自在告訴乃論之列。
4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罪,依第三百零二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本案據原 判決所載,被告某氏犯罪之事實,係由鄰右告發,其理由既認該被告犯刑 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傷害人身體之罪,則未經合法告訴,自係欠缺訴追之要 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八條第三款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審逕為 科刑之判決,顯屬違法。
4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此在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已有明文 規定,因犯強姦罪而故意殺死被害人,固已觸犯同法第二百四十條第六項 之罪,但既未經合法告訴,祇應就其殺人行為按法論科,尚難遽依該條處 斷。
4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本案被誘人僅在某甲管理委員會歷 述被害事實,究竟有無希望訴追之意,尚未明白表示,自應由原審傳案訊 明,或囑託該氏所在地之縣府就近調查,方足以資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