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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體罰問題

校園體罰問題

本案例是針對教師用打耳光、罰跑操場等方式體罰或管教學生,分別加以導引說明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
教師為維持紀律與秩序,對學生所為的管教措施,性質為懲戒,如叱責、罰站、退學等。依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6款規定,教師接受聘任後,對學生輔導享有專業自主。及同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教師有義務輔導或管教學生。因此,懲戒為教師合法的權限,但如逾越合理必要範圍,則為體罰,如打耳光成傷、罰長時間的半蹲舉物等。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本案例將導引您瞭解在不同事件態樣下的法律效果及適用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