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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82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上收受賄賂之罪,與公務員之犯詐欺或恐嚇取財罪,其罪質不同,並 非公務員關於財產上之犯罪,皆可指為賄賂,而論以瀆職之罪。
82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以危害民國為目的而組織團體,及以危害民國為目的宣傳與三民主義不相 容之主義,既同規定於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六條之中,則犯罪行為,縱 有合於上開二種情形,祇應構成一罪。
82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按刑法第二條規定犯罪時之法律與裁判時之法律遇有變更者,依裁判時之 法律處斷,其所謂處斷者,乃論罪科刑一依新法之意,故除有該但書應涉 及舊法之情形外,自不許再牽及舊法。
82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查刑法第三十八條之所謂發覺,係指該管公務員已知犯罪事實並知犯罪人 之為何人而言,至被害人以及被害人以外之人知悉其事並知其人,而該管 公務員猶未知之者,仍不能不認為合於該條所謂未發覺之規定,蓋該條之 立法本旨自首減刑,係為獎勵犯罪者悔過投誠,而一方為免搜查逮捕株連 疑似累及無辜,就此觀察,其所謂發覺,並不包括私人之知悉在內。
82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法院以判決駁回上訴者,以上訴無理由及原判決並無不當者為限,若 認原判決確係不當而予以全部撤銷,則原判決既無維持之部分,亦即無駁 回上訴之餘地,此徵諸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 項之規定自明。本件第一審判決關於上訴人部分,既經原判決認為違法, 將其全部撤銷更為判決,而又謂原審認為犯罪確實,判處罪刑,尚無不當 ,將上訴人之上訴駁回,顯相矛盾。
82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共同被告所為不利益於己之陳述,固有證明其他共犯犯罪之效力,但其陳 述有無疑竇,及能否採信,法院於職權範圍內,仍應予以相當之調查。
82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公安局長為司法警察官之一,僅有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責,對於犯人並 無直接追訴之權。
82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於開槍時曾經巡長某甲瞥見制止無效,是其犯罪行為早經發覺,就 令上訴人確有投案陳述之事實,亦不能認為自首。
82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意旨雖僅就原判決關於被告吸食鴉片,及以館舍供人吸用鴉片等罪所 併科之罰金,未予同時宣告緩刑,為提起上訴之理由,然其犯罪是否成立 ,應否科刑,於緩刑問題,至有關係,則該部分之論罪科刑,自不得不以 上訴論。
83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之同謀強盜罪,係指一方參與謀議,他方已著手於強 盜之實行,而達於既遂或未遂之情形者而言。若僅祇共同計議搶劫財物, 尚未有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者,即係事前之陰謀或預備行為,自不成立該條 之罪。
83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原判決認定事實,謂甲聽從在逃之乙,糾邀夥同丙等八、九人,分持槍械 ,先後侵入某某等家,搜劫財物,得贓朋分云云,既係先後侵入數家,是 行為不僅一個,但犯罪行為雖屬數個,如果以連續之意思,觸犯同一之罪 名,縱所侵害者為複數之法益,依法仍應論為一罪,再如其先後行為均係 各別起意,並無連續情形,自應併合論罪,原審乃謂依本院判例應認為一 行為而犯數項罪名,從一重處斷,不知本院判例區別此種行為之個數,係 因夥盜同時分頭侵入行劫數家,以分擔實施之計劃,而其行為次數無從強 為分析者,故以一行為論,與本案判決情形有別,原審未詳加研求,其見 解已屬誤會。
83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所稱買假票之某姓,即係公安局原函所敘眼線,某某眼線為偵查犯 罪收買假票,既非意圖供行使之用,如果單純受眼線之託代買假票,尚難 遽謂為幫助犯罪
83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認定犯罪事實,須憑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犯罪嫌疑,經審 理事實之法院,已盡其調查職責,仍不能發現確實證據足資證明時,自應 依同法第三百十六條為無罪判決。
83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禁法係刑法鴉片罪之特別法,關於刑法第二條但書規定,在禁法第二 條既有本法施行期間,關於違犯禁者之科刑,應依本法規定之明文,則 凡在禁法施行期間,依該法論罪之案件,其犯罪時期縱在該法施行以前 ,亦不得適用刑法第二條但書科刑。
83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告係軍政部軍械司科員,顯屬陸海空軍刑法第六條第二款所定之軍屬, 應視同陸軍軍人,縱令實有犯罪情事,其發覺以後未喪失軍人資格,按之 陸海空軍審判法第十六條規定,自非普通法院所得審判。
83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脫逃罪係侵害國家之拘禁力,以脫離公力監督範圍為構成要件,故囚犯已 逸出於拘禁處所而又非尚在官吏追躡之中,則其犯罪行為,自屬既遂,縱 令事後捕獲,仍應以脫逃既遂論罪。
83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罪,係關於公務員職務上圖利之概括的規定,然公 務員在職務上因圖利而犯罪,散見於刑法各條者不少,必其圖利行為不合 於刑法各條特別規定者,始受本條之支配,若其圖利行為合於某條特別規 定,仍應從該條處斷。某甲經收印花稅款,自應實收實解,方為正辦,乃 每月報解之數少於實收之數,而將差額入己,顯係侵占公務上之持有物, 當其收多解少之時,侵占行為即已完成,縱日後又用廉價買回,以期移交 時稅票現存之數兩者相符,不過事後巧為彌縫之方法,既不能阻卻已成立 之犯罪,亦不能變更侵占之性質,蓋買回之稅票,雖可再度銷售,似於國 庫無損,而初次售價少解,究影響於現實之稅收,其少解入己之差額,仍 難謂非侵占行為,原判決誤認為不成立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罪,而依刑 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處斷,法律上之見解,自屬未合。
83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科刑判決之事實一欄,應將法院職權上所認定之被告犯罪事實,詳為記載 ,方足為適用法則之根據,本案原判科上訴人業務上侵占罪刑,其事實欄 內祇敘上訴人為某銀號司理,及各股東調閱帳簿發覺有偽造數目等情,而 於上訴人如何侵占各犯罪事實,毫無記載,其審判程序,自屬違法。
83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處罰未遂罪之精神,係以其著手於犯罪之實行,雖因意外障礙不遂, 而有發生實害之危險,不能不加以制裁,故刑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 不能犯,亦係指該項行為有發生實害之危險者而言,如實際上本不能發生 損害,即無何種危險之可言,自不成立犯罪。本案上訴人侵入某甲家,雖 意在將其殺害,但某甲既早已出外,絕無被害之危險,按照上開說明,究 難令負殺人未遂罪責。
84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告就其犯罪嫌疑提出有利之反證時,苟非顯然不足採取,斷不容置而不 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