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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80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羈押之被告受罰金、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以撤銷押票論,為刑 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八條所明定。本案被告既經原法院認為犯罪嫌疑不能 證明,宣告無罪,則其以前之押票效力自已消滅,無論被告在該案上訴中 ,是否尚有合於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之情形,在原法院依 據同法第三百二十八條但書規定,重換押票命令羈押以前,決無再以已經 失效之押票繼續羈押之理。
80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上累犯罪之成立,應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 五年內再犯徒刑以上之罪為條件。所謂徒刑與監禁處分之性質,迥不相同 ,本案未發生前,被告因忤逆尊親屬,曾受一監禁處分,但既非受刑法上 之徒刑,自與累犯條件不合。
80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因殺人染有血之衣服,顯與刑法第六十條第二款所載供犯罪所用及犯罪 預備之物不同,原判決竟依上述條款,將血衣一件併予宣告沒收,亦不得 謂非違誤。
80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查刑法上過失犯之成立,應以不注意於可以預知之事實為要件,若對於構 成犯罪之事實,已預見其能發生,又無確信其不能發生之情形,係故意而 非過失。
80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告某甲購得鴉片二十六兩,帶至湖州意圖販賣,自應成立禁法第六條 之罪,原審依據該條論斷,尚無不當,惟查本條規定主刑為一年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第七十七條之酌減,至多僅能減輕本刑二分之一, 不適用同法第八十四條所定減輕之限度,故縱因被告犯罪情狀有可憫恕, 援引刑法第七十七條予以酌減,亦僅能於六月以上二年六月以下之範圍內 定其刑期,乃原判決竟處以有期徒刑四月,顯係違法。
80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八十四條係就具有法律上減輕原因之案件,示以減輕之標準,與同 法第七十七條犯罪之情狀堪憫恕,審判時得予酌減者,迥不相侔。原判決 既引用刑法第七十七條酌予減處,復引用同法第八十四條,顯有誤會。
80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共同正犯,必以共同實施或分擔實施一部之人為限。所謂實施,即實行犯 罪構成要素之行為已達於著手之程度而言,若僅於事前參與計劃,而予以 相當之助力者,祇應論以事前幫助之從犯。
80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在主觀方面,固須申告者有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之意思,在客觀方面,尤須所虛構之事實足使被誣告人有受刑事或懲戒處 分之危險,若申告他人有不法行為,而其行為在刑法上並非構成犯罪,則 被誣告者既不因此而有受刑事訴追之虞,即難論申告者以誣告之罪。
80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查刑法施行前之犯罪,在刑律上其起訴權未因時效而消滅者,關於論罪及 時效之計算,應依刑法辦理。本件上訴人於民國十三年五月三日,即舊曆 三月三十日,將某甲之妻誘至頭道溝居住,是時其妻尚未滿十六歲,依刑 律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項,應以同條第一項之略誘論,其起訴權之時效為 七年,在民國十七年九月一日刑法施行時,尚未滿期,則其起訴權之時效 未因刑律上之規定而消滅,乃原審不依刑法條文計算時效,誤認為時效滿 期,諭知免訴,顯屬不合。
8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誣告罪係直接侵害國家審判權之法益,被誣告人雖不免因誣告而受 訟累,究為審判不良之結果,退一步言,亦不過誣告行為間接所生 之影響,故不但如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 員誣告犯罪之事件,原無被誣告人之可言,即如第一百八十條第一 百八十一條所載之指定犯人而為誣告,亦以使國家審判不公為其直 接之目的,該被誣告人縱有間接受害之事實,仍不得以被害人資格 ,主張其有告訴權。 (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三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所謂被害 人,指因犯罪行為直接受害之人而言,至其他因犯罪間接或附帶受 害之人,在民事上雖不失有請求賠償損害之權,但既非因犯罪直接 受其侵害,即不得認為該條之被害人,因而陳告他人之犯罪事實, 請求究辦,亦祇可謂為告發,不得以告訴論。
81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擄人勒贖之盜匪,於實施犯罪行為時,因事主抗拒而故意加以傷害,以達 其擄人之目的者,其傷害罪應與擄人勒贖罪,依刑法 (舊) 第七十四條之 規定處斷。
81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而證據之憑信力如何,法院依自由心證之原則, 本有斟酌取捨之權。
81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得以二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以一日抵第五 十五條第七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為刑法第六十四條所規定,應視其宣 告之為何種主刑,而示以折抵之標準,故就一犯罪事件而宣告有數種之主 刑時,應就其中主刑之一種,而予以折抵,如預計其羈押日數除抵徒刑外 ,尚有餘數,再諭知折抵拘役或罰金之標準。
81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煙賬紙一捲,原判認係本案供犯罪所用之物,正犯某甲雖未緝獲到案,而 上訴人既以共犯論科,此項證物即應依法沒收。
81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查犯罪行為雖屬數個,如以連續之意思觸犯同一之罪名,縱所侵害 者為複數之法益,依法仍應論為一罪。 (二) 本案雖被殺死者有某甲一人,殺傷未死者有某乙一人,上訴人既自 認有心把他們砍死,是預謀當時,即有砍死二人之故意,如果確係 基於一個意思發動之行為,縱被侵害者不止一人,依第七十四條, 祇應從一重處斷。
81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認定犯罪事實須依證據,是否可信更須參酌各方面之情形,尤不能以推測 理想之詞,以為科刑判決之基礎。
81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附帶民事訴訟亦以不告不理為原則,與通常民事訴訟無異,故關於財產上 之犯罪,非經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提起返還或賠償之訴,法院不能逕依職 權而為給付之判決。
81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共同正犯,必以共同實施或分擔實施一部之人為限,所謂實施,即實行犯 罪構成要素之行為,已達於著手之程度而言,若僅於事前參與計劃,而予 以相當之助力者,祇應論以事前幫助之從犯。
81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本院查刑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本為裁判之酌減,必須認其犯罪之情狀確 有可以憫恕之理由始得援用,與法律上之減輕只須具備特定之要件,即可 減輕本刑者情形,迥不相同,因之其酌減之限度亦與減輕本刑異,至多僅 能減本刑二分之一,亦經本院解字第二百零四號解釋有案,本案被告所犯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其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認其 犯罪情狀有可憫恕之理由,依照上開解釋酌減本刑二分之一,應於二年六 月以下一月以上有期徒刑範圍內酌予處刑,原判決乃處以徒刑二十日,且 未將可恕之理由加以闡明,均屬違法。
82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上幫助之行為,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如無此種故意,基於其他 原因,以助成他人犯罪之結果,尚難以幫助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