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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2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5 月 27 日
要旨:
某氏被誘時之年齡雖未滿二十歲,但已與某甲結婚,在民法未規定以前, 依本院解釋,其夫得視為保佐人,而民法現既施行,其第十三條第三項規 定未成年人一經結婚有行為能力,則其夫自不得再視為保佐人,即令上訴 人略誘屬實,亦屬刑法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之妨害自由。
2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成年人一經結婚,即有行為能力,不得視為夫妻之保佐人,其有和略誘 此種已結婚之未成年婦女,除係和誘時應視其有無通姦或意圖營利和誘姦 淫等情事,分別辦理外,若係略誘,即為妨害自由,刑法另有專條。
2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告之尊親屬得為被告利益起見,獨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九 條規定,以具有法定代理人之資格者為限。本件上訴人因殺旁系尊親屬案 件,經第一審判決後,雖據其母某氏提起上訴,但按上訴人當時業已成年 且又精神健全,其母並非法定代理人,本無獨立上訴權,原審認為違背法 律上之程式,駁回上訴,於法自無不合。
2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告之父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時,被告尚未成年,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 十九條所載法定代理人得獨立上訴之規定相符。
2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總則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本案被誘 人年雖未滿二十,但已與人結婚,依上開規定已有行為能力。自不得視其 夫為保佐人,如上訴人和誘某氏,而又能證明其有通姦或意圖營利引誘姦 淫等行為,固不免觸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或第二百四十六條之罪,否則 單純和誘,即無犯罪之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