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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6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第十六款之一所謂人煙稠密處所之建築物,係指 建築物在戶繁衍之區,與上文所列之城鎮相類似者而言。若僅祇少數人 家之鄉村,自不包括在內,本案據警察所長查復原呈略謂,該村地處深谷 ,四面環山,居民僅有八家,顯非人煙稠密處所,與上述該款情形不符。
6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提起上訴應用書狀敘述不服理由,其羈押於看守所者,亦須經由該所長官 提出書狀,始能發生效力,此觀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四條及第三百六 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可無疑義,乃查上訴人向看守所長僅用頭聲明 不服判決,並未提出書狀,依照上開說明,自有未合,如果上訴人不能自 作書狀,曾向看守所公務員要求代作,而因看守所公務員之不注意,未及 依例代作者,除依法聲請回復原狀外,本件上訴要不得謂非違背法律上之 程式。
6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第二審受命推事於未開公判庭之先受命調查,祇能就其案內應行調查之事 項行之,不能單獨代表法院而為意思表示。縱令抗告人等之上訴部分,顯 係違背法律上之程序,自應以判決駁回,乃該受命推事竟單獨頭諭知, 自與上開法條不合。
6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告殺死其父後,因其父生前與楊姓有嫌,起意將屍身遺棄楊姓門以圖 嫁禍,是其遺棄屍體別有目的,與殺人後為湮滅罪證起見而為遺棄之情形 ,顯有不同,則其殺直系尊親屬及遺棄屍體兩行為,應各獨立論罪。
6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查正當防衛係對於現在不正之侵害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者而言,本案上 訴人與某甲角互毆彼此成傷,不能證明某甲先行侵害,自不得主張正當 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