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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264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海公共租界內設置之法院,其土地管轄應以案件在各該法院管轄區域內 發生者為限,此徵之關於上海公共租界內中國法院之協定第五條第二項所 載,其他案件在各該法院管轄區域內發生者,應由工部局捕房起訴云云, 至為明顯。國際協定之效力優於國內法,該協定關於土地管轄,既有此特 別規定,自無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之餘地。
264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第一審用法錯誤,除與判決主旨無關者,得由第二審於判決理由內予以糾 正,毋庸改判外,倘科刑所根據之法條有所誤引,即不得視為與判決主旨 無關,不予撤銷改判。
264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江蘇高等法院第二分院與上海第一特區地方法院,對於刑事訴訟之土地管 轄,以案件發生在各該法院管轄區域內者為限,關於上海公共租界內中國 法院之協定第五條定有明文,雖人犯發見在公共租界以內而其犯罪在公共 租界以外者,仍不歸各該法院管轄,徵諸協定第六條第二項尤為明顯。故 協定第五條所謂案件發生,係指犯罪行為之發生而言。
264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因消費借貸契約由當事人之一方移轉所有權於他方者 ,他方雖負有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義務,但非代所有權人 保管原物,其事後延不返還,自係民事上違約問題,與侵占罪之要件並不 相符。
264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縣政府之刑事裁判書應送達當事人及告訴人,其地方管轄之刑事案件,未 經聲明上訴者,並應呈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分院覆判,此在修正縣知事審理 訴訟暫行章程第二十二條及覆判暫行條例第一條著有明文,如科刑判決不 將判決書依法送達,及應送覆判之件而不送覆判,即予執行刑罰者,均屬 違法。
264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本件上訴人經縣政府以堂諭代判,認為率眾搶劫銀洋,科處罰金二十元, 雖稱係行政罰金,然既明指構成刑事罪名,又以刑事判決程序行之,縱令 誤用堂諭,及未引用法條,不能不視為一種違法之判決,既經上訴,苟無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管轄第二審之法院,自應依法審判。
264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本件上訴人經縣政府以堂諭代判,認為率眾搶劫銀洋,科處罰金二十元, 雖稱係行政罰金,然既明指構成刑事罪名,復以刑事判決程序行之,縱令 誤用堂諭及未引用法條,不能不視為一種違法之判決,既經上訴,苟無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管轄第二審之法院,自應依法審判。
264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新舊刑事訴訟法就提起自訴之程序規定不同,其在新刑事訴訟法施行前提 起之自訴是否合法,應仍依舊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為解決。上訴人為已故 被害人之親屬,按照當時適用之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係有提起自訴之權,雖原審判決時新刑事訴訟法業經施行,該法第三百 十一條限於犯罪之被害人始得提起自訴,關於親屬自訴之規定已不採用, 但上訴人依舊法已合法提起之自訴,並不因新法之施行,受何影響。
264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竊盜罪,必須有夜間侵入或隱匿其內 之行為,而所侵入或隱匿者,又須他人之住宅或他人居住之建築物,始合 於該款犯罪之成立要件。
265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所定施用足以致重傷之方法傷害人之罪,係指其傷害 之方法足以致人重傷,而結果並未受有重傷者而言,若傷害以後,結果已 致被害人於重傷,則不論其傷害時之方法如何,除有致重傷之故意者,應 依同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處斷外,即應依同條第一項論科。
265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款所謂損害,無論屬於精神上或財產上之損 害,均包括之。
265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告甲某將該房借與乙某居住,係使用借貸之性質,此項借貸,既未定有 期限,又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依民法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規定 ,貸與人原得隨時請求返還,該被告向乙某催促遷讓,契約已告終了,乙 某之使用借貸關係亦即消滅,被告以屢次催告無效,將屋拆毀,自無妨害 他人行使權利之可言,即不成立刑法第三百十八條第一項之罪。
265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期限為十日,自送達判決書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三條定有 明文,其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得獨立上訴之人,縱未受判決書之 送達,而其上訴期限仍應自被告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算。
265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九款之罪,必須具備結合大幫與肆行搶劫之兩 種條件,始克成立。故僅係加入有團體組織之大幫匪徒內,而未參與搶劫 之行為者,縱不能免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妨害秩序罪之責任,斷無由成立 該條款之罪。
265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三款所謂師傅學徒,祇須事實上具有師徒關係為已 足,某乙年僅十七歲,在上訴人處補習英算已半載有餘,不得謂無師徒之 關係,原審以其未向上訴人立有聘書,遂斷定並非刑法上之師傳學徒,法 律上之見解未免誤會。
265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兼理司法之縣政府雖兼有檢察及審判兩種職權,但其所為堂諭,若係出於 判決之性質,縱或程序未當,乃屬判決違法問題,要難認為本於檢察職權 之處分,而影響於當事人之上訴權。
265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人之五官外形,均與容貌有關,右耳被割落一半,則容貌上顯有缺陷,而 又不能回復原狀,核與刑法第二十條第六款所稱變更容貌且有重大不治之 傷害,自屬相符。
265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所謂該管公務員,係指中國公務員而言,外國公 務員當然不包含在內。
265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告向法院具狀提起上訴,該法院在狀面所註之收到日期,與被告實際提 出之日期確有不符時,應以其實際到達法院之日為準,不能專憑狀面所註 日期為審查逾期與否之唯一根據。本件上訴書狀如係三月六日已送交法院 傳達處收受,無論狀面所蓋到戳為何日,仍不能不以三月六日為其提出書 狀之日期。
266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縣保衛團之法定任務,縣保衛團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已有明白規定, 偵查賭博犯罪,既不屬其職務範圍,則該團甲長人等,因不禁賭博而有收 受財物情事,自不生瀆職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