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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42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承繼之是否合法,惟有承繼權者得以主張之,若並無承繼之權,或雖有而 不欲實行其權利,業有明示或默示之拋棄者,無論其相對人之承繼是否合 法,要已與己無關,即無許其告爭之餘地。
42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對於第三人應有代理他合夥人之權,茍其所為之行為 係屬業務範圍內者,雖於他合夥人有損,在法律上仍然有效,而其權利義 務可直接及於他合夥人。
42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締結不動產買賣契約,如已合法成立,其私法上之權利義務,即應 受其拘束,非一造於事後所能主張增減。
42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鋪底權之發生由於建築者,並非即以所建築之房屋為鋪底權發生之原因, 而以出有建築費未向房主取償為其發生原因,且此等權利並不限於所建築 之房屋,即地皮及他部分房屋亦為鋪底權之所及。故所建房屋雖經不可抗 力之事實而滅失,其鋪底權並非當然消滅,因之所建房屋滅失後,其鋪底 價值是否喪失,其全部抑僅減少一部,尚有審究之必要。
42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保證人向債權人代償後,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即移轉於保證 人,因之保證人得就實際代償之數額,向主債務人求償。 (二) 保證人受主債務人之委任而為保證者,對於主債務人即有受任人之 權利,除依一般委任法則,保證人因受任保證而代償之數額,應由 委任之主債務人償還外,並應償還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42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典權人於其權利存續之期間,雖得以自己之責任逕行轉典於人,然轉典之 範圍,應以原典權之範圍為準。苟典權人於原典權範圍以外,更指定該典 產為他項債權之擔保或加價轉典者,其責任即應由原典權人負擔,而原出 典人 (即業主) 祇須備齊原價,即能向轉典人取贖,消滅其物上之擔負。
42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扶養方法雖曾經判定,但被扶養人因以後情事變遷,為鞏固其扶養 權利起見,請求變更,非法所不許。 (二) 就業經判定之贍養費,關於給付方法應否變更有所爭執,在不涉及 贍養責任及給付額數之範圍內,無妨酌予判斷。
42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普通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固應與其他普通債權人享受平等均一之權 利,不得主張優先利益。但就債務人財產為強制執行時,除債務人已受破 產之宣告另有執行辦法外,普通債權人儘可於執行未終結前請求分配,若 執行已經終結,自不能就他人因執行所得之物請求交出。
42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使用流水之權利,除能證明歷來確有使用之事實,得為其用水權取得之原 因外,自應以契據為憑。但契據所載之用水權必以其有正當權源始為有效 ,若其所載並無權源可據,或無特別原因,而任意限制他人之使用者,則 依契約原則,自不發生效力,而第三人亦不受該契約之拘束。
43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合夥營業,其出資方法或以貨物或以金錢並無一定,但出資果有貨 物與金錢之不同,則貨物勢須先定其所值金錢若干,並以若干為一 股,而後以金錢出資認股者,乃有一定之標準。 (二) 附股於他人出名之股內,附股人就合夥營業之關係,乃由出名人而 生,其對於合夥營業之權利義務,自應依出名人與其他合夥人間之 分派為準。
43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怠於業務上應盡之注意,致損害他人權利者,應負賠償責任。至賠償之數 額,自應視其實際所受損害之程度以定其標準,如實際確已有受損害,而 其數額不能為確切之證明者,法院自可依其調查所得,斟酌情形為之判斷 。
43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於他人土地有建築房屋之租賃權或其他之權利,在其權利存續間,房屋與 基地固歸屬於各別之所有人,但其權利消滅時,房屋所有人既無使用基地 之權,則除基地所有人自願留買該房屋或法律上別有規定外,房屋所有人 當然有回復原狀,交還基地之義務。
43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扶養權利人對於扶養義務人請求指定扶養財產,如有必要情形自為法之所 許,至扶養財產額之多寡,應依扶養義務人之身分財力及扶養權利人之日 常需要,以定標準。
43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務人就全部債務,已設定之抵押物自行出賣,苟非依清償或免除而消滅 抵押權,則債權人自可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就抵押物全部而行使權利
43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1) 有獎債券之券面既載有還本字樣,其性質自與近賭博之彩票不同 ,後雖奉令禁止,而兩造原有之權利關係仍未可視為失效。 (2) 支票 (憑票同) 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為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 之行為,對發票人固得行使追索權,而追索權之行使,須執票人於 拒絕付款證書作成後相當期間內,將拒絕事由通知發票入,即支票 或憑票債務人,否則執票人原有之追索權即因此而喪失。 (3) 訴訟代理人之委任及撤銷,以當事人之聲明為準,而聲明之方式, 除當事人以言詞為訴訟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者外,須提出 證明代理權之書狀。
43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以遺囑分授遺產,受遺人於遺囑人死亡後,固得根據遺囑之效力承繼遺產 上之權利,然受遺人於應承繼之遺產,更以協議讓出,而與第三人分析者 ,亦非無效,不能事後翻異,請求返還。
43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保證債務保證人代償後,其代位所取得之債務,全然與原債權相同。則債 務人所有財產於其所負之債務總額如有不敷清償,自應與各債權人平均分 配,殊無主張獨享優先權利之餘地。
43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假扣押之規定,原為債權人之利益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俾免日後執行之困 難,若已有確定裁判不認其權利之存在,則其假扣押之聲請即屬不應許可 。
43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押櫃本為擔保租金而設,與一般保證金相同,係屬普通債權,自不 得於該舖業產所得價內優先受償。 (二) 抵押權本為確保債務履行,而以該物交換所得之價值歸屬權利人之 物權。故至債務清償之期,債務若不履行,債權人自得本於抵押權 之效力,就擔保物賣價較普通債權人先受完全之清償。
44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權為對於特定人之權利,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不能向債務 人以外之人請求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