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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2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甲尚未成年,乙係甲之母,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之規定,乙即為甲之 法定代理人,有代理甲為法律行為之權,乙以其自己及甲之義務將伊母子 共有之房屋讓與於上訴人,自難謂尚須得甲之同意,至其處分該房屋是否 為甲之利益為之,應斟酌當時之一切情事定之。
2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未成年人之養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應於養家親屬中,依民 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所列順序定其監護人,至其本生父母,非經養家親屬 會議選定,不得為監護人。
2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07 月 09 日
要旨:
家屬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者,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即得請求由家分離,不必別有正當理由。
2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7 月 10 日
要旨:
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所稱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並非專指男女 當事人已成年者而言,未成年人訂定婚約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雖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然此不過規定未成年人自行訂定婚約,以得法 定代理人之同意為要件,非認法定代理人有為未成年人訂定婚約之權。
2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一)未成年人結婚雖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然在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 九百九十條之規定,訴經法院撤銷其結婚以前,仍不失為夫妻,依 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之規定,自亦互負同居之義務。 (二)夫秉性愚鈍缺乏常識,並非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所謂不能同居之正 當理由。
2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5 月 03 日
要旨:
上訴人雖謂甲係被上訴人之學生,且未成年,其言不足為證云云,然查現 行法上並無學生及未成年人不得為證人之規定,原審本其取捨證據之職權 ,依自由心證認甲之證言為可採,於法並無不合。
2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3 月 23 日
要旨:
家屬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者,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雖得請求由家分離,但該家屬與家長間別有不得請求由家分離之法律關係 者,仍不在此限。夫妻如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互負同居之義務,為民法 第一千零零一條之所明定,故夫為家長時,除離婚及撤銷婚姻時,其妻當 然由家分離外,妻不得援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對於其夫請 求由家分離。
2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2 月 19 日
要旨: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依民法 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之規定,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 務,自無訴訟能力。
2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26 日
要旨:
未結婚之未成年人之繼承權被侵害,為其法定代理人所知悉者,繼承回復 請求權之二年消滅時效,應自法定代理人知悉時進行。
3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未成年人之監護人違反法定義務時,依民法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規定,惟 親屬會議得撤退之。經親屬會議撤退後,如有向該監護人提起訴訟之必要 ,亦惟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規定為新監護人者,始得為該未成年人之 法定代理人。本件上訴人為未成年人,其在第一審主張被上訴人違反監護 人之法定義務,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退監護及交還財產,係由甲為法定代 理人,其提起第二審及第三審上訴,又由乙為法定代理人,而甲、乙兩人 ,均無從認為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之規定而為監護人,其法定代理權 顯有欠缺。
3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9 月 07 日
要旨:
母於父死亡後招贅他人為夫時,其為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之資格,並不 因此喪失。
3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9 月 05 日
要旨:
父母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之規定,委託他人行使其對未成年子女之監 護職務者,得隨時撤回之。
3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26 日
要旨:
上訴人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為其故夫甲立被上訴人為嗣子,現被上訴人 尚未成年,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九條、第十三條及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 條之規定,上訴人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雖上訴人因出外求學,將被 上訴人之扶養事項委託被上訴人之本生父乙暫為料理,乙仍不能因此而為 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乃乙自稱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向上訴人起 訴請求確認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繼承之遺產無處分權,自不能認為有法定 代理權。
3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5 日
要旨: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雖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同時亦有此項義務,此在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甚明,其權利義務既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即不 得拋棄其權利。
3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未成年人之監護人,為不動產之處分,未依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一條之規定 ,得親屬會議之允許者,不生效力。
3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上訴人為夫甲妻乙之養子,尚未成年,甲乙先後死亡,並未以遺囑指定 監護人,乙之母丙、即為被上訴人之祖母,雖不與被上訴人同居,而被上 訴人並無與之同居之祖父母及家長,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所定監護人 之順序,自應由丙為被上訴人之監護人。
3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訂定婚約時,上訴人雖尚未成年,但訂定婚約之日,上 訴人之母既經到場而無異議,不得謂未得其母之同意。
3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依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但書之規定,未成年之夫或妻,與他方兩願離婚 ,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民法就違反此規定之兩願離婚,既未設有類於 同法第九百九十條之規定,即不能不因其要件之未備,而認為無效。
3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規定後死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是父母 二人中,惟其後死之一人,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若先死之父不欲其未成 年之子女由母監護,而以遺囑另指定一關係人,自非法之所許。
4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在民法第九百七十四條有明 文規定,故當事人於訂定婚約時未成年者,縱已達於同法第九百七十三條 所定年齡,亦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