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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8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3 年 10 月 05 日
解釋文:
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關於工人自願退休之規定,與憲法尚無牴觸 。
8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3 年 03 月 09 日
解釋文:
宣告股票無效之除權判決經撤銷後,原股票應回復其效力。但發行公 司如已補發新股票,並經善意受讓人依法取得股東權時,原股票之效力, 即難回復。其因上述各情形喪失權利而受損害者,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或 為不當得利之返還。本院院字第二八一一號解釋,應予補充。
83.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0 年 03 月 13 日
解釋文:
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人格之存 續不受影響,就該公司之不動產權利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時,無契 稅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依租稅法律主義,自不應課徵契稅。但非依 法變更組織者,其不動產權利之移轉,不在此限。
84.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8 年 06 月 22 日
解釋文:
行賄行為,不論行賄人之身分如何,其性質均與貪污行為有別,不適 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本院釋字第九十六號解釋仍予 維持。
85.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6 年 12 月 23 日
解釋文:
查帳徵稅之產製機車廠商所領蓋有「查帳徵稅代用」戳記之空白完稅 照,既係暫代出廠證使用,如有遺失,除有漏稅情事者,仍應依法處理外 ,依租稅法律主義,稅務機關自不得比照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 關於遺失查驗證之規定補征稅款。
86.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2 年 05 月 22 日
解釋文:
本院釋字第九十二號解釋,所稱公營事業機關代表民股之董事、監察 人,應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者,係指有俸給之人而言。
87.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2 年 02 月 27 日
解釋文: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 (現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 及第 二百六十四條 (現行法第三百十六條) 所定股東會之出席股東人數與表決 權數,均係指所需之最低額而言。如公司訂立章程,規定股東出席人數及 表決權數較法定所需之最低額為高時,自非法所不許。
88.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0 年 08 月 16 日
解釋文:
公營事業機關代表民股之董事、監察人,應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89.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6 年 03 月 13 日
解釋文:
公司法組織之公營事業,縱於移轉民營時已確定其盈虧及一切權利 義務之移轉日期,仍應俟移轉後之民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時該事業方得 視為民營。惟在尚未實行交接之前,其原有依法令服務之人員仍係刑法上 之公務員。
90.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5 年 03 月 21 日
解釋文: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 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負責人如違反該條規定,以公司 名義為人保證,既不能認為公司之行為,對於公司自不發生效力。
9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3 年 10 月 20 日
解釋文:
國營事業轉投於其他事業之資金,應視為政府資本,如其數額超過其 他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該其他事業即屬於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第一 項第三款之國營事業。
9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1 年 10 月 27 日
解釋文:
原呈所稱之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股份既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縱依公司 法組織,亦係公營事業機關,其依法令從事於該公司職務之人員,自應認 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