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1. |
解釋文: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乃在使債權
人之債權早日實現,以保障人民之權利。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五
十九號判例,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得依假處分程序聲請停止執行,係防止
執行程序遭受阻礙,抵押人對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主張有不得強
制執行之事由而提起訴訟時,亦得依法聲請停止執行,從而上開判例即不
能謂與憲法第十六條有所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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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
解釋文:
非常上訴,乃對於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所設之救濟方法。依法應
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
響者,該項確定判決,即屬判決違背法令,應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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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
解釋文:
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關於土地
增值稅徵收及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之規定,旨在使土地自然漲價之利益歸
公,與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並無牴觸。惟是項稅款
,應向獲得土地自然漲價之利益者徵收,始合於租稅公平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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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
解釋文: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所定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未繳納
裁判費者,法院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乃在避免延滯訴訟,與人民訴訟權
之行使及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平等,尚無妨礙。對於第三審或第二審確定
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否準用上開規定,係裁判上適用法律之問題,要難
認為牴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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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
解釋文:
確定判決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自屬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範圍,應許當事人對之
提起再審之訴,以貫徹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本旨。最高法院六十年度台再
字第一七○號判例,與上述見解未洽部分,應不予援用。惟確定判決消極
的不適用法規,對於裁判顯無影響者,不得遽為再審理由,就此而言,該
判例與憲法並無牴觸。
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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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
解釋文: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基於五權分治彼此相維之憲政體制,就
其所掌有關司法機關之組織及司法權行使之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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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
解釋文:
土地為無償移轉者,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人,土地
稅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共有土地之分割,共有人因分割所取
得之土地價值,與依其應有部分所算得之價值較少而未受補償時,自屬無
償移轉之一種,應向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就其增多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67) 台財稅第三四八九六號函,關於徵收土地增值稅之部分,
與首開規定並無不符,亦難認為與憲法第十九條有所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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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
解釋文:
內政部令頒「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及
同條第二項,申請更正戶籍登記之出生年月日所提出之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以可資採信之原始證件為限之規定,旨在求更正之正確,並未逾越內政
部法定職權,對憲法所保障人民之工作權及服公職之權,亦無侵害,尚難
謂為與憲法有何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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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 |
解釋文:
民法第一千零九十條:「父母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其最近尊親
屬或親屬會議,得糾正之。糾正無效時,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
部或一部」之規定,所稱其最近尊親屬之「其」字,係指父母本身而言,
本院院字第一三九八號解釋,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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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
解釋文:
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行政法院審查訴狀,認為不應提起行
政訴訟或違背法定程序者,應附理由以裁定駁回之」之規定,與憲法第十
六條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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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
解釋文:
聲請人指為違憲之命令,於其請求裁判之事項發生時,業經廢止者,
該命令既已失其效力,縱令法院採為裁判之依據,亦僅係可否依訴訟程序
請求救濟,尚不發生是否牴觸憲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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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
解釋文:
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人格之存
續不受影響,就該公司之不動產權利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時,無契
稅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依租稅法律主義,自不應課徵契稅。但非依
法變更組織者,其不動產權利之移轉,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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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
解釋文:
違警罰法規定,由警察官署裁決之拘留、罰役,係關於人民身體自由
所為之處罰,應迅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以符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本
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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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
解釋文:
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應受保障,對外
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仍難免責。本院釋字
第一二二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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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
解釋文: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不在本院釋字第一○七號解
釋範圍之內,但依其性質,亦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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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 |
解釋文:
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
建築使用,而終止租約時,依法給與承租人該土地地價三分之一之補償金
,於依具體事實,扣除必要費用及實際所受損失後,如仍有所得,應依所
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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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 |
解釋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定法規生效日期之起算,應將法規公布或
發布之當日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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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 |
解釋文: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
,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八千元者,不得上訴」之規定,與憲法並
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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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 |
解釋文: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五條所定:「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
由被告負擔」之處分,法院應以裁定行之。如被告延不遵行,由檢察官準
用同法第四百七十條及第四百七十一條之規定執行。本院院字第一七四四
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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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 |
解釋文:
行賄行為,不論行賄人之身分如何,其性質均與貪污行為有別,不適
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本院釋字第九十六號解釋仍予
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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