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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券消費糾紛

禮券消費糾紛

自家發行型之商品(服務)禮券,是指禮券發行人與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同屬一人,或具密切關係之人,持券者可依禮券記載的內容,向發行人或具密切關係之人請求履行禮券的內容,其法律性質屬民法第719條規定的無記名證券,即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依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

第三人發行型之商品(服務)禮券,是指商品(服務)禮券發行人與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人非屬同一人,或具密切關係之人,其發行型態係形式上由發行人發行,發行人本身不提供商品或服務,商品(服務)禮券持有人不得直接向發行人請求商品的兌換,或服務的提供,而須向發行人所指定之人請求,其法律性質屬民法第710條第1項規定的指示證券,即指示他人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

下列選項分別對於商品(服務)禮券屬無記名證券或指示證券加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