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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勞工出勤問題

天然災害勞工出勤問題

勞工出勤發生意外而受傷或致病,如果經判定為職業傷病,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42-1條第1項前段規定,雇主應填發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申請診療,如果雇主沒有依規定填發,勞工可依據同條項後段規定,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取得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填發後申請診療。參照該條例第43條第1、2項規定,診療給付範圍包括診察、藥劑或治療材料、處置、手術或治療、膳食費用三十日內的半數、供應勞保病房等,勞工僅需自行負擔百分之五的費用。

勞工在治療期間不能工作,可以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自不能工作的第四日起,向勞保局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在請領的數額部分,參照該條例第36條規定,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除了向勞保局請求給付外,勞工也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2款等規定,向雇主請求補償必需的醫療費用以及不能工作期間的原領工資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