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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勞工出勤問題

天然災害勞工出勤問題

勞工出勤發生意外而受傷,如果經判定為職業傷害,勞工有較多管道可保障自身權益。關於職業傷害的定義,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雖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3條本文規定,執行職務時,因天然災害直接發生事故導致的傷害,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但同條但書也規定,如果因天然災害間接導致的意外傷害,或是勞工從事的業務遭受天然災害的危險性較高時,不在此限。

如果勞工執行勤務發生意外被認定為職業傷害,關於勞工所受傷害的類型以及能主張的權益,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