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需夫妻雙方共同努力經營維持,但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與其他人(一般俗稱的第三者、小三、小王等)有了友誼以上的愛情關係,導致發生「精神外遇」,甚至於配偶與第三者通姦(「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之性交行為),有了一般真正意義上的外遇,雖然因大法官釋字第 791 號解釋後,我國刑法通姦罪相關規定已於民國110年6月16日刪除,即一般所稱通姦罪除罪化,但須注意,此時僅指刑法上未有規定,配偶仍然有民事法上規定可供主張權利。 此時除了選擇與外遇配偶離婚之外,另外還能如何主張權利;又若提起民事上訴訟時,原諒外遇配偶或第三者,決定撤回訴訟、或與其達成和解時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本案例將就此分別加以導引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