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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外遇

婚姻外遇

我國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並沒有處罰「精神外遇」,但目前在民法上,一般認為婚姻以夫妻共同生活為其目的,彼此應互相協力、互守誠信,配偶或介入婚姻關係的第三者如有破壞上述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有可能侵害他方配偶的權利,他方配偶如因此受到侵害,得據以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或請求裁判離婚(備註:刑法第239條已於民國110年6月16日刪除,與刑法第239條有關內容不再適用)。

因此當配偶發生「精神外遇」時,對外遇配偶或第三人可能涉及民事上的法律問題,請就以下選項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