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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健商品之網路銷售及廣告限制

醫療保健商品之網路銷售及廣告限制

藥物廣告依照藥事法第24條規定,是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並以招攬銷售為目的的行為,而坊間常常會看到採訪、報導中含有有醫療效能的暗示或影射,而依照同法第70條規定,內容有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的話,都視為藥物廣告,因此如果不是藥品及醫療器材而有類似的暗示或影射的話, 即可認為有違反同法第69條規定,可依照同法第91條第2項規定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將違法物品沒入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