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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健商品之網路銷售及廣告限制

醫療保健商品之網路銷售及廣告限制

依照藥事法第66條第1項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
因此藥物廣告在刊登之前,應該要先經過衛生主管機關的核准之後才能刊播,並且為了保護一般消費大眾之用藥安全,如果藥商在播放藥物廣告時有明顯將核准的廣告詞自行增設的話,即已經違反了此項規定,依照同法92條第4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