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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他命施用或販賣的法律責任

K他命施用或販賣的法律責任

K他命被歸類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的「第三級毒品」。為保障未成年人健全成長,調整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若查獲未成人年施用第三級毒品時,依據同條例第11條之1第3項規定,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同條第2項規定;未成年人又可區分為未滿十二歲及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請點選下列選項瞭解各別所須面對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