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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公務員責任

行賄公務員責任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所謂的「交付」,即達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的階段,包括金錢、飲宴、喝花酒、接受性招待等。

民眾或公司行號行賄本國公務員求方便,行賄本國公務員「不違背職務」做合法的行為,並已達「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的階段,將觸犯「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將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鑑於我國商人也有出現跨國行賄的情形,影響我國國際形象,因此也將行賄外國公務員(包括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等不同政治實體的特殊狀況)予以列入行賄罪處罰,以嚇阻國人為拓展跨國貿易而不擇手段,並樹立國家清廉形象,但限於進行輸出入貿易、跨國投資或其他商業行為時才有適用。

換言之,民眾或公司行號行賄外國公務員求方便,行賄外國公務員「不違背職務」做合法的行為,並已達「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的階段,將觸犯「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3項規定,將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最後,依據同條第6項規定,在我國領域外犯此罪,不問犯罪地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