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是探討民眾或公司行號行賄公務員可能面臨到的相關法律責任,分別加以導引說明。
政府為了維護公務員執行公務的公正,杜絕令人詬病的官場紅包文化,對於民眾或公司行號行賄公務員的情形,在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122條第3項定有相關處罰,並另外定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規定的刑事特別法,提高刑度並歸納各類形態,以抑制貪污案件發生,並在民國92年修正將行賄「外國公務員」納入處罰,且又在民國100年增加「不違背職務行賄罪」。雖然有上述相關行賄處罰的規定,但為了鼓勵不慎觸法的人能夠自新,也定有自首或在偵審中自白可減刑或免刑的規定。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本案例將導引您瞭解民眾或公司行號行賄公務員可能面臨到的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