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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公務員責任

行賄公務員責任

民眾或公司行號行賄公務員求放水,要求公務員「違背職務」做不合法的行為,也就是要求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應該做的而不做,或者不應做的而做,例如民眾因超速行駛,員警攔車下來依法應該開罰單,卻行賄員警不開罰單放行;或者民間公司承包政府機構工程,未依合約規定施工,依法不能通過,卻行賄督辦監造驗收業務的公務員讓工程通過驗收,而這時候就構成了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所定「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的要件,而這種求放水的行為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三個階段。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導引您瞭解「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三個階段後可能面臨到的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