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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退休

公教人員退休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0條第3項第2款規定,任職滿十五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依同法第31條第4項第2、3款規定,擇領月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五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