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公教人員退休

公教人員退休

公務人員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布施行前退休者,依照同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在月退休金部分,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退撫新制實施後,則是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如果是在公布施行後退休者,依照同法第27條第2項第1款第2目、第2款規定,其退撫新制實施前應依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俸(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退撫新制實施後以所列各年度平均俸(薪)額加一倍來計算應給月退休金之基數內涵。
此外,如果是在公布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之公務人員,依照同條第3項規定,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仍按同條第1項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計給之。

至於給與之月退休金計算,則是依照同法第28條第2款、第29條第2款規定,退撫新制實施前部分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五給與;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一千二百分之五;滿十五年後,每增一年給與百分之一;最高以百分之九十為限。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退撫新制實施後則是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一給與,最高給與百分之七十五。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其中可以請領月退休金的情況也因為不同年資以及年齡而有所不同,以下將分別說明。